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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人文社科 1年前 (2023-04-27) 已收录 0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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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作者:杨立新

格式:MOBI

标签:社会 科普 民法

时间:2023-04-27

ISBN:9787300283074

 

内容简介

杨立新教授主编,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试读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姓名权的概念和内容的规定。

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个体自然人,并使之与其他自然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识。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维护其姓名利益的具体人格权。

姓名权包含以下内容。

(1)决定权,也叫命名权,即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的决定权。由于人刚出生即要命名,而权利人无法自己行使这一权利,因而由其亲权人行使命名权。

(2)使用权。姓名权人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用以区别自己与其他自然人,确定自己的主体地位,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变更权。自然人可以对自己的姓名进行变更,不过通常变更的是名而不是姓,变更姓氏须有特别理由,且变更姓名时须经变更姓名的登记。

(4)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由于姓名权具有专属性,准许他人使用须为正当,例如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意定代理人对本人姓名的使用是正当的许可使用,未经本人同意,又没有行使他人姓名权的免责事由的,构成侵害姓名权的侵权行为。

(4)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过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全部原因是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过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过失程度,在5%到10%之间确定合适的赔偿责任。

(5)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例如受害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损害的,机动车一方免责。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过失主要表现为,明知使用人没有驾驶资质、明知使用人处于不适驾状态如醉酒、知道自己的机动车有故障而不予告知等。

《侵权责任法》第49条没有规定机动车的管理人这一责任主体,民法典增加这一主体,主要的考虑是因各地机动车限购政策,出现了出资购买机动车的人不是登记的所有权人而是实际管理人的状况。将机动车管理人列为责任主体,可以解脱实际上对机动车没有权属利益的人的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往往表现在出租给不具有驾驶资格的人或者交付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车辆。本案中,某公司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根据车辆租赁合同将车辆交付给具有合法驾照的熊某光使用,且交付的车辆不具有缺陷或者安全隐患,故其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实际侵权人熊某光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掷物品致人损害加害人不明的案件。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自不待言。当无法查清加害人时,如何救济受害人成为了一道难题。《侵权责任法》第87条作了特别规定,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本案中,公安机关出警后,仍然无法查明花盆来源于哪家业主,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为了救济受害人,法院判决由可能加害的住户刘某霞等来补偿管某松的损失。民法典第1254条沿袭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因此,本案若是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后,刘某霞等人仍然需要进行补偿。不过,刘某霞等人在承担补偿责任后,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第三句的规定,有权向真正的加害人追偿;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高空坠物的现象发生,物业管理人也需要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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